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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:嘉義地檢署指揮南調處,昨前往吳姓夫婦住家等處搜索,在吳家客廳查扣現金2.4億,估計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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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:嘉義地檢署指揮南調處,昨前往吳姓夫婦住家等處搜索,在吳家客廳查扣現金2.4億,估計2年違法洗錢約80億,向法院聲押。法院庭長兼新聞發言人洪嘉蘭今早表示,因為2.4億無法認定是犯罪所得,且檢調將2人依現行犯逮捕,不符法定程序規定,2人因此當庭釋放。檢方獲知將提出抗告。

關鍵字:現行犯逮捕

想法:

1.如果是重大案件,都調查這麼久了,
應該有一定犯罪事證可以聲請拘票,
為什麼兩手空空的去抓人,再用現行犯規定呢?

2.檢警要用現行犯規定,就要證明他是地下匯兌現行犯,
除非你有安排顧客上門釣魚,不然要怎麼證明呢?
沒辦法證明,
法院當然認定逮捕程序不合法,後面羈押聲請也不合法,
搞那麼大,還聲請羈押,法院卻直接放人,
不是很落漆嗎?

3.地下匯兌違反銀行法,是3到10年的重罪,
如果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,是7年以上的重罪,
檢調都是以重大犯罪進行偵辦的!

不過從另一個角度看,有需求,就有供給,
殺人的生意有人做,賠錢生意沒人做,
沒有那個需求,鬼才搞這個,
中國外匯管制手段近年來日益加重,
從2017年起,個人換匯需填寫「換匯申請書」,
並嚴禁個人境外買股、買樓及購買保險商品,
此外,
個人換匯金額從一年20萬人民幣大幅降至5萬人民幣,
外資企業也因為中國縮緊企業海外投資的規定,
導致獲利無法匯回海外母公司,
台商或在中國工作的臺灣人,也都面臨一樣的問題...

哪裡有需求,就有供給,
這些搞地下匯兌的人,其實也是經濟活動的一環,
(你去中南部銀樓問問,哪個沒提供這個服務的?)
只是因為這個經濟活動,是地下經濟,
所以兩岸政府都是採取打壓的立場,
不過如果從臺灣人的角度來看,
現在的趨勢都是資金逃出中國,
將中國賺的錢匯回臺灣,
不但對臺灣經濟有正面影響,
也是讓臺灣人在中國的投資落袋為安,免得在中國被吞掉,
這些幫忙台商把錢搞回臺灣的地下匯兌業者,
比起陳由豪那些「債留臺灣,錢進中國」的商人,
算是用行動愛臺灣的愛國商人呢!

相關法條:
銀行法第29條第1項:
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,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、受託經理信託資金、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。

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:
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。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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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歷:台大法律系(1993~1997) 經歷: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制室 遠東聯合法律事務所 遠拓法律事務所 康德國際法律事務所 現任:宏光展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(獨立執業)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伸展顧問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雲書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基隆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板橋分會基隆分會審查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板橋分會士林分會基隆分會扶助律師 地址: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00號7樓 (忠孝東路與建國南路口) (捷運蘆洲線忠孝新生站3號出口直走300公尺) 電話:2773-5218 傳真:2773-5208 email:[email protected]
我是寫狀子開庭偶而幹樵一下客戶或被客戶狗幹的klaw律師, 請多指教! 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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